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岩溶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对岩溶资源的调查评估,制定岩溶资源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对岩溶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开发。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