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岩溶资源,是指可溶性岩石在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具有科研、观赏或者开发利用价值的孤峰、峰林、石林、天坑、基岩奇石、岩溶钙华、岩溶洞穴、钟乳石等地表和地下岩溶地质形体的总称。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