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教育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宗教院校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宗教院校的学制、师资配备、招生简章、教学大纲等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