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宗教院校根据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招生,由信教公民自愿报名,经当地宗教团体或者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