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宗教院校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宗教院校的学制、师资配备、招生简章、教学大纲等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