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教育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按国家规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