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单位(个人)法人等相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相关图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