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因发展、民生、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选址可行性专题论证报告。经评审通过的报告,应当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