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建设单位(个人)法人等相关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相关图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2,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