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继续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