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技术条件的维修场所;具有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定的技术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