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二)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三)生产、销售没有或者不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的农业机械;(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