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

(二)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

(三)生产、销售没有或者不符合标准、技术规范的农业机械;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