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维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二)利用维修配件或者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的维修业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