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技术条件的维修场所;

具有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

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在《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定的技术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