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在下列地址设立基站的,其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天面以及设立所需的管道、机房的空间和电力等配套条件:(一)政府建设的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二)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三)政府建设的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