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Chapter 3 无线电台(站)管理Article 27Amended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在下列地址设立基站的,其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天面以及设立所需的管道、机房的空间和电力等配套条件:(一)政府建设的建筑单体或者构筑物;(二)公园、生态控制区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三)政府建设的其他设施。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