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根据基站站址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在新建建筑物或者新建公共设施上设立基站的,其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和施工阶段,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预留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天面和管道、机房的空间。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验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