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二)固定站址的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电磁环境要求;(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四)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五)具有相应业务技能的操作人员;(六)法律、法规以及跨境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根据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