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条件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批准;无线电台(站)设置后应当经过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并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