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设置、使用船舶、航空器、机车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或者设置、使用属于卫星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站等移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