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
(二)固定站址的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电磁环境要求;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具有相应业务技能的操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以及跨境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根据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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