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改迁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费用和损失补偿。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