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禁止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实施改迁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费用和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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