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启闭公共供水阀门;

(二)擅自拆动、改移用户结算水表位置;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水泵加压;

(四)圈占、埋压城市供水设施及其标志;

(五)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城市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