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启闭公共供水阀门;(二)擅自拆动、改移用户结算水表位置;(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水泵加压;(四)圈占、埋压城市供水设施及其标志;(五)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城市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