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经营贮存动物产品的冷库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严格的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二)货位安排合理,并与地面隔离,库内、垛间留有走道、走廊,便于检疫和消毒;

(三)供少数民族食用的肉类,须设专库或专垛贮存;

(四)贮存的肉类,入库时须有有效检疫证明,胴体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或具有检疫标志;

(五)在有效库温范围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时限;

(六)定期消毒,保持库内和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并做好灭鼠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