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一)来自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染疫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四)病死、死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五)其他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