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对生猪、牛、羊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研究确定。

定点屠宰厂(场、点)须符合下列动物防疫要求:

(一)远离居民区,有封闭的场地和充足的可供饮用的水源以及上、下水道;

(二)有待宰圈、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及消毒设施;

(三)屠宰间须有顶棚和便于冲洗的水泥地面及高一米以上的水泥围墙;

(四)有专用的屠宰用具;

(五)有病害肉、粪便、污水、污物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六)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