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合同,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足额交纳水费;(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五)变更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