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村镇供水水价不能弥补供水成本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