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原因消失后,其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