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原因消失后,其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其入学。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