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已修改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边远农村、牧区的适龄儿童,可推迟到七至八周岁入学。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等残障的适龄儿童入学年龄经批准可以适当推迟。可以推迟入学的边远农村和牧区的范围,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