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域和岸线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湘江航道发展规划,实施湘江航道系统治理,改善湘江通航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湘江航道养护,保障湘江航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湘江航道发生堵塞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抢通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