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域和岸线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在湘江干流及通航支流水域上新建工程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航道影响评估,并向有关航道管理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在湘江流域通航水域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并由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