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湘江航道发展规划,实施湘江航道系统治理,改善湘江通航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湘江航道养护,保障湘江航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

湘江航道发生堵塞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抢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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