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行书面征求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相同或者相近区域配置同等面积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