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行书面征求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在相同或者相近区域配置同等面积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