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公共卫生设施和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设施的建设资金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医疗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