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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区域和面积预留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预留用地的区位和界线。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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