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三节 应急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二)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三)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