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三节 应急处置第四十二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接到影响社会稳定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报告后,应当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工作。学生监护人、抚养人、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要求其参与处理纠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指派有关人员赶赴纠纷现场,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教育、疏导和劝返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