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学生及其监护人、抚养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二)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等聚众闹事的;
(三)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等寻衅滋事行为的;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或者拒不按照规定处理遗体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六)制造、散布谣言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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