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调解民间纠纷:(一)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二)由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主张和理由,并提供证据;(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核对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四)规劝、疏导当事人,协商调解方案;(五)宣布调解结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记录调解事项和调解结果。调解笔录应当经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