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