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尊重人民调解员,遵守调解规则;(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