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向设立的组织和单位反映工作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纠纷案件;可以接受行政机关的邀请,协助行政机关对依法可以调解处理的民间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