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少数民族聚居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少数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