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超过保修期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使用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对其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房屋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法律、法规对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