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施工单位履行房屋保修期内的施工保修责任和合理使用期间施工质量缺陷的治理责任。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房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