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房屋安全事件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